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被从轻处理之人的取保候审会历经大约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段才能得以结束。
而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取保候审期限受到严格的约束,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时间。
同样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也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宣判日期延长三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