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并不需要申请实施监外执行。
然而,无论是那一种矫正方式,都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得以运用,而且两种矫正手段本身并无明显的关联性或影响因素。取保候审属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强制性法律补救措施,其具体的执行工作通常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在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期间,针对特定情形所允许采用的一种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