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承包期限之内,承包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所承接的承包田地归还给发包方。
如承包人主动选择将承包田地归还,则可以获取相应合理的经济赔偿,然而,承包方必须提前半年以上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若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已经将承包田地归还,则在该承包期限内,承包方无权再次提出租用该片土地的请求。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