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家级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有侵占或挪用公款之举,若财务工作者对此知情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通常情况下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财务人员为服从领导指令而协同完成此类违规操作,那么他便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者。
对于被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的违法行为者,司法机构通常会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判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