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通常情况下并无主犯和从犯之分。
通常涉案人员都扮演着该罪行的主要实行者角色,也就是所谓的主犯。
而该罪行,则是指在已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仍然为他们的不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可能还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