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类情况并不必然构成本罪,即为抢劫罪。
即便抢夺到的公私财物已然触及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若具备以下任一种情况,则可视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所定义的“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进而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倘若实施此举的是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且这是他们初次犯罪或受到他人教唆而为之;
其次,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还赃款或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行为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参与抢夺,那么其行为便无法构成抢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