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外科手术之前,患者本人有权自行签署相关文件。
然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实施手术、实施特定的检查或特殊治疗措施之际,务必获得患者的明确许可,并且,若患者无法做出决定或者表达个人意愿,亦须取得患者亲属或者具有法律上关联性的人士的书面认同和确认,同时要求此类人士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