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来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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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的,可以是市级的地方医学会或者是省,直辖市说出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进行承担。如果对于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经过再次鉴定以后还可以由中华医学会来进行鉴定。
由谁来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由谁来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首次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鉴定。

(四)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技术鉴定的,一般是卫生行政机关,如果想要申请再次鉴定的话,可以由中华医学会来进行鉴定。在日常生活当中的医疗事故,如果责任不明确的时候,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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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
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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