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合同是否存在不公之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首先是基于各种客观要素的考量,具体来说便是要判断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分配方面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的均衡状态。
依据显而易见的不公正合同来看,一方当事人被迫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与义务,却仅能享受微不足道的权益抑或承受数额较大的财政损失,而相对应的另一方则能够以极低的代价获取丰厚的收益。
这种显著的失衡现象无疑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初衷;
其次是主观要件的审查,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表现出轻率、缺乏经验的行为,那么也可能导致合同被视为不公平。
因此,在对是否构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制度进行调查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的因素。
当发现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