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辖监禁的案件当中涉及到被拘留的人士,认为需要进行逮捕处理的话,他们必须在14天内作出相应的决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决议逮捕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14天增至17天(最长为3个自然日)。
而对于那些并不需要进行逮捕处置的人员,应该尽快做出释放的决定;
同时,对那些仍需展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准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应当依规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