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屋主特意挑选具备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作为其建筑工程的总包负责人,那么此等情形之下,当包工头所雇用的工人遭遇不幸事件时,其主要负责人员理应为该包工头。
然而,倘若包工头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环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屋主与包工头均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若屋主在整个房屋建设过程中完全自行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则此时屋主将被视为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
若此类帮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情况下,屋主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