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上海市承租公房的动迁过程中,同住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自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即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持有合法户籍并已连续实际居住及生活满一年的人士。
房屋征收部门将向产权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而产权所有者则需根据相关规定对同住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