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机构,包括各类党组织及资格审查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全国各级政协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的执行机构中的公务员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督下工作的相关人员;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合法委托掌管公共事务的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人员;
(4)公立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的管理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