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该问题,我推荐您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调查。
首先是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如果你们两个人还共同住在同一个地方,你可以在他/她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设法获取对方的银行存折或者信用卡,然后将有关的材料进行复制,或者把账号记下来。
其次,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即通过法院来获取这些信息。
然而请注意,我们需要遵循正确、合法的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在中国,绝大部分的银行已经明确规定,律师不能凭借法院的调查令来查询客户的储蓄信息,所以,你只能通过法院来获取这些信息。
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非常繁重,法官的数量又十分有限,他们未必能够对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注。
因此,如果你并不清楚对方的存款开户行和账号,那么法官很可能会拒绝为你提供查询服务。
理论上来说,只要你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的技术部门,你应该可以查出这个人的所有存款情况。
但是,实际上,只要你能够确认当事人在某个特定的银行有存款,你就可以查到他/她的存款情况,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办事人员会尽职尽责地去完成这项任务。
此外,如果缺乏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是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却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通常只会要求银行提供储蓄余额,而不会过问取款的历史记录,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出的存款被隐藏起来。
因此,我强烈建议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时,务必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