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消费者在购买食用过程中,因为产品未达到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时,他们既可以向销售该商品的商户进行索赔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亦能直接向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请求。
2.对于那些接收到消费者关于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经济损失索赔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来讲,他们应遵循先期承担责任并先行赔付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推脱之举。
3.若经调查确认,商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厂商所造成的,那么经销商在完成对消费者的赔偿之后,仍享有向生产厂商追索赔偿的权利;
反之,如果问题出现在经销商环节,则生产厂商在完成对消费者的赔偿之后,同样拥有向经销商追索赔偿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