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由被取保候审人士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策的公安机关提出终止取保候审需求。
2.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审请求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需要对请求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出现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进行谨慎审查与核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