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工伤事件发生期间,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并无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针对一至六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雇主有义务维持他们的劳动关系,除非是由工伤职工本人明确提出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雇主不得单方强行解除或结束这种雇佣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五至六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如果其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则雇主仍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七至十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雇主仅能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才能够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当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时;
(2)若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3)当工伤职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
(4)当雇主面临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注销等特殊情况时。
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雇主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