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物业服务机构侵吞业主共用资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无疑是非法的行径。
他们未经授权擅自处理乃至霸占小区公共收入,构成了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显而易见,这类公共空间因此产生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整个小区的广大业主。
而物业公司在管理的职责内对这些共享区域产生的收益,仅仅是代替全体业主进行监督与管理。
在此前提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是其他任何管理人员等一旦借用业主们共有的部分来谋求经济利益,那么在扣除合理的运营成本后,剩余的利润便应当全数归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