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盗窃借据的此类行径无疑可被视为盗窃罪,借据作为债权凭证,严格意义上讲属法律范畴内的财产性利益。
依据现行法规,借条与有价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性质,倘若借条所揭示的借款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及3000元人民币,此举形同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而对于盗窃数额尚未到达法定立案基准线,若存在多次盗窃之行为,同样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后果的预见,例如潜入银行窃取保险柜,其目的显然在于获取数额庞大或极其庞大的财物;
又如闯入博物馆企图盗取珍贵文物,此类犯意充分彰显了盗窃者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意图,也进一步凸显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乃是他人所有或占据的财物。
行为人只需凭借一般的认知能力以及社会常识,便能推断出该物品应归他人所有或占据。
至于财物的实际所有人或占有人究竟为何人,并无必要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确且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例如放置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水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或者客车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等。
然而,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误将他人财物误认作自身财物而取走,待发现后及时返还,由于缺乏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故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要素包括:
1.犯罪主体:
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
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权益;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转移至自身掌控之下,直至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