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须明确知晓所挪用的是公款这一事实,并主动将之用于其他用途,其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特征仅限于暂时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并计划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包括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应对家庭短期经济困境、资助他人、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