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任何以下行为之一者,应依法没收涉嫌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物以及收益,同时对其采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措施,并且可以附加适用单一罚金刑;
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案件,应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内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采取附加罚金刑。
具体情况如下:
(1)提供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的资金账户;
(2)擅自将个人或公司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