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协助犯罪的案件审判中,法庭有可能会选择当场宣布判决结果,亦或是将判决结果安排在另行指定的日期进行宣布。
后者通常是因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无法当场作出判决,需要在庭后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合议之后,再行决定案件的判决时间。
对于即时宣判的情况,法官会在宣告判决之后立刻向相关人员发放判决书。
然而,若采用的是定期宣告判决,那么在宣判之后,判决书将会立即传达给各方当事人。
若选择当庭宣布判决,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案件事实应当清晰明确,这是裁决案件的基础条件,只有在事实清晰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做出裁决;
其次,判决必须在法庭内进行,若在当事人居住地进行判决,则不被视为当庭判决;
再次,判决应在庭审调查结束后的同一天内进行,若在次日进行,则属于定期判决;
最后,在宣判之前的庭审辩论环节,必须包含新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只是为了显示当庭宣判的比例,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和辩论,那么这种情况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