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盗窃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只需要犯罪嫌疑人成功盗取了他人拥有并实际控制的财物品项,这意味着他已经取代原主人成为了该财物的实际控制者,这样便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用该财物的计划与意图。
2、在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时,需审慎考虑如下情况:
(1)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确实明确知道自己所盗取的是他人拥有并实际控制的财物。
如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该财物属于自己所有或者误以为是遗失物而进行取回,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遗失物,就没有实施盗窃的故意。
实际上,只要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了该财物属于他人拥有并实际控制的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他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要素。
举例来说,即便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篮里的钱包是遗失物而将其取走,我们仍然应当判定他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2)其次,即使犯罪嫌疑人所盗取的财物原本属于自己所有,但如果他明知该财物正处于他人合法占有和控制的状态下,却仍试图将其盗回,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利用备用钥匙将自己被某个行政机构扣押的车辆偷偷取回,那么我们就应该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该车辆的意图,因此构成盗窃罪;
(3)最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通过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进而建立起自己对财物的新控制关系。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将他人饲养的鱼类放生,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