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未使用的商铺原则上应按照既定的标准全额支付物业费用,但经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则无需缴纳全额物业费。
对于商铺内尚在施工阶段的未完工建筑物,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给予物业费的相应折扣,具体优惠幅度为标准金额的15%至30%之间。
此外,若商铺在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仍未正式投入使用,意味着依然处于空置状态,此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以参照标准进行减免,以支付70%的标准物业费为准。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