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对财产保全请求的处理方法稍有不同,即仅在劳动诉讼阶段方可依法提出财产保全要求。
在劳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劳动者认为有必要,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此种申请,人民法院要经过认真审查。
若确定申请者确因经济上的难题,导致无法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是掌握了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性的确凿证据,应当适当轻减甚至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这些情况下都应该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