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尤其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并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此情形下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达成分工结算后的协商一致决定解除雇佣合约,则该行为便完全符合法定规定的条件,因此,基于之前已购买之失业保险资格,求职者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从此处支取相应金额的失业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