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共有5款,每一款都解决了一项最核心的补偿权利问题。《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需要稍微强调一下的是,农村征地拆迁的“合理”标准与城市房屋征收略有差异。后者主要强调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得以充分体现,前者则更突出拆迁后农民居住生活条件的不降低。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按户籍人口数提供安置房面积的补法较为多见,单纯按房屋面积计算补偿的情况较少。那么,确保搬迁后农民的实际居住条件不缩水、不退步就是首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