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他们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并提出相应要求,促使企业尽快按照规定购置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如若用人单位无视职工合理诉求,坚决否认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那么职工可选择途径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监管单位进行申诉或投诉。
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监管部门有权力和职责要求相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缴纳或补足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