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关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问题,应依照夫妻双方共识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若双方未能达成合意,则由以下几种方式作为首要考虑:
第一种情形是,当夫妻两人皆主张各自对此房产享有所有权并自愿参与到竞买过程中来,此时,必须赞同他们的意愿;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只有其中一方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那么此主张应由专业估值机构依据现行市价进行精确计量,在此基础上,获得所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可向对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后一种情况是,倘若夫妻双方都未曾明确表示过任何一方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那么可以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从而将所得收入公平地加以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