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发起一项关于侵占案的诉讼投诉,在宣判正式宣布结果之前,均可撤销该项投诉,申请撤诉至法院裁定确认。
侵占罪行是指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意图,违背权利人和相关法规之限定,以明示或默许方式,擅自将受托管理对象他人之物件、遗忘物或隐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此类占有行为必须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且当事人必须在法庭宣告判决之前,自行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销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