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患有心脏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上的决定,需依具体状况进行评估和考量。
倘若病情符合下列三种状况之一,通常将有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1.多种器质性心脏病,例如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以及先天性心脏病等等,这些疾病所引发的心脏功能必须在三级以上;
2.因器质性心脏病导致的心律不齐,例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等;
3.重症心肌梗塞患者经过适当的治疗之后,若仍旧存在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转变或者并发其他病症者。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