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陷入困境并寻求破产重组的举措,实质上是针对资不抵债之状况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紧急保护措施。
在相关申请得到法庭批准之后,各债权人将无法向破产企业催收债务。
相反地,此阶段的企业将有权利精心制定重组方案,以期实现债务的延期偿还、暂停派发股利分红、暂缓支付债务本金仅保留利息支付以及削减非担保债权等策略。
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则需自法院裁决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债权人及法院呈交重整计划草案。
若重组方案最终成功获得批准,债权人便应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规范来进行债权债务事项的处理与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