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获取四千元利润并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量刑。
然而,如果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提供了重大帮助,并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以下是判断情节恶劣程度的主要依据:
首先,需要为至少三人或以上的对象提供实质性协助;
其次,向支付结算渠道提供的资金额度需超过二十万元;
此外,应以投放广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同时,违法所得的数额需超过一万元;
除此之外,若曾在两年内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此后再次为这类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将视为情节严重;
最后,若所援助的对象所犯之罪导致严重后果,这也将被归类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然而,仅获取两千至三千元的利润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因此,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