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程序的过程中,若经调查发现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撤销此案。
同样地,在审查批捕环节,倘若调查结果显示此案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小,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力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后再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因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后果的案件均可通过上述方式予以撤销,只有那些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案件才具备撤案的可能性。
至于是否应当撤案,则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判断与决策。
此外,如果此类案件属于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那么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原则上拥有撤回自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