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若被告已经将其涉嫌的职务侵占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归还给原公司,那么该案件即使已经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也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既遂形态。
然而,如果在立案之前,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公司偿还所侵占的财物,并且得到了公司的谅解,同时公司也表示愿意放弃对被告的刑事追责,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会考虑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数额较大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附加没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