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补充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证实相关事实而必须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据。
其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
1.物证:
这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妨害公务行为确实发生过的物品或者痕迹,例如被损毁的公务用品、现场留下的血迹等等。
2.书证:
这类证据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可以用来证明妨害公务行为的真实性,比如公务文件、合同等。
3.证人证言:
这是由目击者或者与事件相关的人员所做出的陈述,他们的证词可以用来证明妨害公务行为的存在。
4.被害人陈述:
这是指受到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人所做的陈述,例如受害人的陈述、报案人的陈述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作的陈述以及辩护。
6.鉴定意见:
这是由专业人士通过对相关物品或者痕迹进行科学鉴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例如痕迹鉴定、笔迹鉴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