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销售业绩未能达到预期水平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然而,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依照相关程序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业绩作为唯一甚至主要原因作出否定性的裁决,因为这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绩不佳并不等同于无法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工种、同岗位其他劳动者所能达到的工作量。
即便劳动者无法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职责,或者被认定为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给予其适当的调整岗位或接受培训的机会。
只有在经过上述措施之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