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争执的诉讼标的物并未持有独立的请求权,然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可能会对其产生法律上的利益影响,因此,他们选择参与到已经启动的诉讼过程之中,以期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判决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第三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审阶段,该类第三人无权就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回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