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形的所有事实因素皆可作为证据。
故而,对故意伤害案的证据收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犯罪嫌疑人员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
这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年龄,尤其是针对是否已经年满14岁、16岁及18岁临界年龄段的调查取证,应当广泛搜集各类相关证据,例如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相关证人的证词等;
其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意图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的供述与辩护、受害者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等;
再次,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势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以明确受害者的受伤部位、伤口特征等;
最后,应重视在案发现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身体、指认地点、抓捕时所穿着的衣物中,寻找可能与案件有关联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例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脚印、血液、体液、毛发、衣物等,并依据相关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以及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进行证据收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