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在构成上有以下四个要素需予以考虑和探讨:
1、主体要素:
本罪的违法行为人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既包括已经成年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也包罗广泛的机构单位。
2、客体因素:
本罪所涉及的是较为复杂的客体范畴,它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也侵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下对于金融监管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
3、客观元素:
从行为角度来看,本罪主要体现为这样五类具体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服务:
这意指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专用的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这其中既包含将实物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涵盖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化为现金,同时还包括将不同种类的现金(例如人民币)转化为另一种现金(例如美元),将某一种金融票据(例如由外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转化为另一种金融票据(例如由中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外流至境外;
(5)采取其他手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
这形形色色的掩饰、隐瞒手法包括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购置不动产等。
4、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且期望这种结果能够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