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
首先,不得散播对国家名誉有害的言论,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抗议、集会以及被视为对抗政府的任何形式的示威游行活动;
其次,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安工作机密信息;
再次,不得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掩盖案件真相,包庇、放任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不得采用酷刑或残忍手段逼迫嫌疑人招供,也不能对人犯进行体罚或虐待;
同时,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
另外,不得以暴力威胁或索要财物,更不能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赠送;
最后,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为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服务,也不能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