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司法裁决得以严格贯彻实施,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那些经鉴定被认定存在无法履行之情况或者未按照既定承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然人,必须采取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强制性手段。
这一举措旨在遏制他们在享有广泛社会资源的同时仍能享受的各种高消费权益,尤其是在诸如外出旅行度假等方面。
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体,严禁实施超越其日常生活及职业需求之外的过度消费行为,例如前往高档住宿设施以及参与昂贵的消费项目等行为。
这些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通出行方面,乘坐飞机或高速铁路软卧、乘坐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最高只能选择二等舱位;
在日常生活的住宿要求上,禁止入住五星或四星级酒店以及高级夜总会等场所;
此外,购买不动产、新建、扩建、豪华装修等奢侈居住环境的大规模开支也在限制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对于高端写字楼、现代化宾馆、公寓等场所的短期租赁、非经营所需的车辆购买、非必要的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就读高等学费的私立学校等方面也都将纳入到限制消费的范畴之中。
同样地,购买保险和债券理财产品的巨额支出,以及除满足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以外的所有其他超前消费方式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