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依法拘留之人,如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日期可适度延长到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犯罪等罪行严重之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日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同时,报捕自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天,且最多只能延长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