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最常见时长为14天。这14天的起始日期应当从被拘留人员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这14天里,公权力部门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有7天的时间来进行核实和审查,此期限亦包含在最初的14天之内。若经审查后确认逮捕令,则拘留期限自动顺延至批准之日后第2日;反之,若未获得批准,便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和特殊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延长的期限通常为37天,其中检察机关仍需花费7天进行核实和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