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入住且已经完成房屋交付的情况下,缴纳物业费用的诉求具有充分合理性。
即便业主并未实际入住该处房产,然而物业管理公司早已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
因此,业主无权以住宅未入住等理由来拒绝交纳相关的物业费用。
另外,如果是由于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到业主手头而导致无法入住的情况,那么物业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而无需由业主自行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