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私分罚没款物罪均为发生在担任公务员职务过程中的案件,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攫取国家财产及其相关公共资源。
第二种类型的受贿罪主要涉及到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对他人提供、介绍、非法收取或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其中包括了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介绍贿赂罪等多种形式。
最后一种类型的受贿罪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不明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的情况而设立的。
这些罪名包括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