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业主成功办理入住手续之后,若该物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即连续半年以上)处于空置状态,以及在业主入住后,若该房屋持续闲置长达半年以上,则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备。
在此情况下,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或者之前与物业管理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中的规定,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用,且其金额应当为正常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业主也可以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县级政府部门对于空置房屋减免政策的具体规定来支付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