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事发被公安机关首次提问或实际面临强制措施之后,他们的辩护律师即可开始参与到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去。
其次,在案件调查侦破阶段,被告只允许委托辩护人进行法律援助服务。
而被告人则享有随时随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为其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再者,辩护人在接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之后,应立即向负责办理该案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同时,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如果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延续的情况,则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若在追诉期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前一个罪行的追诉期限将从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超过二十年仍希望追诉的案件,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具体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度,则由法定最高刑来决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视为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才能被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