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具体时间限制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律师无需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即可进行会面,而且会面的次数并未受到任何限制,只需遵循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即可。
此外,在会面过程中,律师还可享受到如下的特殊待遇:
首先,律师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同意,同时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
其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次数及时间并不受侦查人员的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的时间安排自行决定。
鉴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因此在会面安排方面,律师的权益反而高于侦查人员;
最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面往往是在警察局内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而会面的地点则通常选择为独立且封闭的房间,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