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辞职权。而辞职权在法律上称为形成权,一经作出法律关系已经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是指劳动者有义务提前告知,而对用人单位则是缓冲期。换而言之,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在该期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至通知届满之日办理离职手续。概而言之,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离职通知的三十日内要求劳动者延后,劳动者同意的,那么视为协商变更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